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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10:56:0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依据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变更注册资本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依照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5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以公司2023年12月8日总股本为基础且仅考虑前述回购注销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54,253,400股变更为154,194,6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54,253,400元减少为154,194,600元。(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的注册资本以真实的情况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企业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可能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4、电线、传线、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5,425.34万元,变更为15,419.46万元;公司总股本由15,425.34万股,相应变更为15,419.46万股。因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需修订《公司章程》相应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章程》。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时对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制度情况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为提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审计服务的有效性,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董事会拟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中汇所进行了友好沟通,中汇所已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63人。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15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4,809.90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家。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602.43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31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怡超,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2018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为上海三毛(600689)、莘阳能源(871862)、景格科技(430638)等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作为签字合伙人签署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东东,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2021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参与银江技术(300020)、天正电气(605066)、顺治科技(833060)等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质量控制复核人施兴凤,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服务;近三年负责过哈森股份(603958)、天伟生物(871471)、冠明新材(836230)等多个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

  赵怡超(拟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东东(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施兴凤(拟签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023年具体审计费用(包含2023年度年报审计费用以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将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已连续5年聘任中汇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中汇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更换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提高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审计服务的有效性,可以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董事会拟聘请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理由正当,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资格和能力,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丰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安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安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综合考虑了审计需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和工作计划,可以保障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叶珊珊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企业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即日起公司董事长沈万中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叶珊珊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叶珊珊女士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其简历见附件。

  叶珊珊女士,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嘉兴学院,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伯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自2023年11月加入公司,拟任力源科技董事会秘书。

  叶珊珊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周浙川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浙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浙川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任监事就职前,周浙川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浙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9,500股,持股比例为0.13%。周浙川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周浙川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周浙川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蔡卓龙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蔡卓龙先生,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9月至2014年3月,任浙江今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习生、车间主任助理;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任嘉善瑞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17年4月至2021年10月,任爱德曼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21年10月至今,任力源科技机械工程师。

  蔡卓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于近日搬迁办公地址。为方便投资者与公司沟通和交流,现将公司办公地址、投资者联系电话和传真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除以上变更外,公司的电子邮箱等其他投资者联系方式均未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3年12月8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危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

  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综合考虑了审计需求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安排和工作计划,可以保障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8,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1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周浙川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浙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将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周浙川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监事会对周浙川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周浙川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确保监事会工作顺利开展,提名蔡卓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在新任监事就职前,周浙川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须写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2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因公司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按照回购价格(5.91元/股)对前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8,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1年12月27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

  2、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1月5日,力源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年1月5日,监事会作出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4、2022年1月6日,力源科技公布《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5日,力源科技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2年1月17日,力源科技监事会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5、2022年1月21日,力源科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根据力源科技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3月11日,力源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7、2022年3月22日,力源科技披露《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已于2022年3月18日办理完成,实际登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5万股,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8、2022年8月19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时洪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企业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年11月,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公司股本从157,871,000股变更为157,857,000股。

  9、2023年4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聂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70,000股;因公司2022年业绩水平未达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222,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7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3,292,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7,857,000股变更为154,564,200股。

  10、2023年8月28日,力源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王校明、叶汉平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310,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10月27日,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310,800股的回购注销,公司股本从154,564,200股变更为154,253,400股。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吴钊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吴钊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58,800股,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1%,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4%。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347,508.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4,194,600股。

  注:(1)上表中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的“变动前(股数)”,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8日)填列。

  (2)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权尚未解锁的58,8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91元/股。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8,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91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安排及注销后的股本变动情况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依法办理减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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