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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同力日升:同力日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4:40:32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及《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出具内部控制报告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部、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要素及其分值权重,并通知企业内部审计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其中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准确的通过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动情况和变化原因。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企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出现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做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做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实施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