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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10:09: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详细的细节内容公告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长期资金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别判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85人,注册会计师106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47人。

  天职国际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1.22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5.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03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8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3.19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天职国际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9次,涉及人员22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袁刚,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闫丽娜,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齐春艳,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共计5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增加5万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职国际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天职国际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准则,其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良好的诚信水平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博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博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并根据准则解释要求,对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2023年年初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0月13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邰志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监事会选举邰志强先生、纪军先生为第四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公司监事会同意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博汇科技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赞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8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7.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韩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韩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韩煜先生将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于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韩煜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4年至1999年在江西冠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2月至今在博汇科技任职,历任测试部经理、技术部经理,现任公司技术总监,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煜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韩煜先生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孙传明先生、郭忠武先生、孙鹏程先生、张永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选举王广志先生、林峰先生、王冬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王冬梅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邰志强先生、纪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前,仍由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孙传明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95年创办广州星际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创办上海合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01年投资高斯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投资上海米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曾长期从事股权天使投资及创业顾问工作,帮助上海迈外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红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构建团队、引进投资及梳理商业模式,支持初创型公司的发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传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61%;孙传明先生与郭忠武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此以外,与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孙传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郭忠武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获大连理工大学通信与电子系统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获清华大学电机工程与应用电子技术系生物医学专业博士学位。同年,加入博汇科技,历任公司软件部经理、总工程师,精通计算机视觉、数字视频与数字图像处理,曾作为主要程序员参与了“神州二号飞船站址、时码叠加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获得“一种基于带宽占用率的多节目恒码率TS流复用方法”等多项发明专利。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忠武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706,680股,并通过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股份3,250,000股,合计控制公司股份6,956,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5%;郭忠武先生与孙传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现任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除上述情形外,与公司现任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郭忠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孙鹏程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审计师。曾就职于东方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先后担任过税务经理、财务经理等职务。2007年8月开始就职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经理、内审部负责人,现任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0年11月起至今在公司担任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鹏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孙鹏程先生现任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除此以外,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孙鹏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张永伟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7月至2005年10月,在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程师职务;2005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营销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在博汇科技,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永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张永伟先生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广志先生,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2003年12月至今,任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起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广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林峰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北京中视利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呼伦贝尔峰林山庄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视无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2年12月起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王冬梅女士,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7年至2022年在北京交通大学任教,担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22年12月退休;2020年11月起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冬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邰志强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清华科技园发展中心主任助理、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现任马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马力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马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北京兴健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等。2020年11月起至今在公司担任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邰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纪军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专科学历。1997年5月至1999年2月在江西冠中科技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3月至今在博汇科技任职,历任售前组长、市场部经理、技商部副总监、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产品经理,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8%;纪军先生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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