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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最高法:一人公司在诉讼期间托付作审计报告能否证明产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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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判例:一人公司在诉讼期间托付所作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证明公司与股东产业彼此独立的根据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东提交了公司记账凭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报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公司产业彼此独立,但其间的记账凭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单独制造,无法核实真实性。而年报审计报告则是在诉讼期间构成,并非该一人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公司法》第62条关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规则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政状况,无法证明股东与一人公司的产业彼此独立。所以,原审追加该一人公司的股东为一人公司所负债款的被履行人具有相对应根据。

  被恳求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小平,女,1977年出世,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再审恳求人焦作万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置业公司)因与被恳求人武小平,一审被告张小兵,一审第三人修武中州桂冠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桂冠公司)、珠海荣宝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荣宝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铅公司)履行贰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26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万合置业公司恳求再审称:原判定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则的景象,恳求再审。理由如下:(一)万合置业公司原审提交的记账凭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足以标明万合置业公司与中州桂冠公司的产业彼此独立,未产生混淆。原判定未采信该根据系确定现实过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是对一人公司管理制度的标准性要求,并不是确定一人公司与股东产业是否混淆的唯一标准。一审判定根据该规则,以万合置业公司未供给审计报告为由追加万合置业公司为被履行人,适用法律过错。(三)二审提交的万合置业公司和中州桂冠公司的审计报告,再次证明二者产业独立,二审以与一审提交的不相符且无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而不予确定过错。

  一审被告张小兵,一审第三人中州桂冠公司、珠海荣宝交易有限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定见。

  本院经检查以为,万合置业公司原审提交了记账凭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年报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与中州桂冠公司的产业彼此独立。但上述根据中,记账凭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单独制造,无法核实真实性。年报审计报告则是在本案诉讼期间构成,并非万合置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之规则进行的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政状况,无法证明万合置业公司与中州桂冠公司的产业彼此独立。原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确定万合置业公司未尽到举证证明职责,应当对中州桂冠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万合置业公司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则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