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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世联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11:10:44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在财政部、证监会备案,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执业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四)拥有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与标的所需注册会计师人数相适应,并具备与委托审计业务相适应的执业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含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正立案调查或被行业协会予以行业惩戒的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工作失误的记录;

  (一)审计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工作;

  (二)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的竞投,只允许确定一个投标人(总所、分所或总分所联合体)参投同一标的;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不符合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高于或低于基准价;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来源、直接委托),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进行招标。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通过在公开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选聘方式;

  (四)单一来源、直接委托: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可以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2.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突发性的审计服务事项,无法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及书面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评价审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七条 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8年)。连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质量评价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在会计师事务所预审工作结束后开展审中评价,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全部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后开展审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工作评价的依据。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可以与其续签审计业务约定书,续签年限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审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虚假投标的,或存在故意隐瞒与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未达到服务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标准,未按照投标文件及审计业务约定书安排参审人员;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规定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