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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金字火腿: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1 03:53:37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

  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公开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等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10年。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

  第十二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解聘或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第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

  第二十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的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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