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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金信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1:16:36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能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 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础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做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的最终结果显示有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审核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