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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威领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12:22:02

  第一条 为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 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