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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ST宝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年8月)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1 05:44:08

  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3.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5.第四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6.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再次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和不良记录;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7.4、具备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3、熟悉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第六条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七条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正常的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能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审计委员会;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5、监事会第八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使用招标方式选聘。

  11.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12.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公开对外招标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13.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形成书面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5.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3、根据自身的需求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16.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2、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3、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6、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三条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

  调查结果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3、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除第十八条所述三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陕西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有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有关的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做处理: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3、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很明显审计质量上的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本制度实施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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