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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红墙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9:54:07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再次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础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做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上的水准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第十四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