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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科都电气“带病闯关”IPO 发行人、投行、会计所与律所均收监管函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2:48:58

  【科都电气“带病闯关”IPO 发行人、投行、会计所与律所均收监管函】11月27日,深交所官网信息数据显示,科都电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均收到监管函。较为罕见的是,深交所连发四份监管函,均涉及科都电气的首发上市申请。

  在主动撤回IPO申请近10个月后,科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都电气”)及三家中介机构、两名保荐代表人、两名律师和两名会计师均收到监管函。

  11月27日,深交所官网信息数据显示,科都电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健所”)及有关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所”)及有关人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及有关人员均收到监管函。较为罕见的是,深交所连发四份监管函,均涉及科都电气的首发上市申请。

  2022年9月,深交所受理了科都电气在创业板IPO的申请。次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都电气开展了现场检查。2023年2月科都电气撤回申报材料而终止IPO审核。不过,“一查就撤”显然也难逃罚单。

  公开资料显示,科都电气为全球尤其是欧美中高端市场提供电气控制与保护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门干电动工具零部件及低压电器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基本的产品涵盖专用开关、控制器等电动工具核心模块及各类工业连接器、工控电器、配电电器、建筑电器等低压电器产品。公司产品主要使用在于电动工具、工业设施、配电系统、家用电器、休闲设备等领域。

  2022年9月13日,科都电气向创业板递交IPO申请;2022年10月11日,监管部门向科都电气发出第1轮审核问询函;2022年10月28日,科都电气被抽中现场检查;2023年2月9日,科都电气及保荐人撤回IPO申请。

  根据深交所监管函披露内容,科都电气在被抽中现场检查后,被查出多项违规情形,包括报告期内持续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在建工程内控管理不规范、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等多项违规情形。

  具体来看,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方面,科都电气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外资金划拨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进行审批和控制,未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此外,招股说明书显示,科都电气报告期初存在应付实际控制人郑春开账款2.29亿元,其中5593.89万元系公司2015至2018年通过现金收款方式从郑春开处取得的借款,但部分收款仅附现金收款收据,缺少原始入账凭证。

  在建工程内控管理不规范方面,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5月,科都电气分别与自然人吴有发、万建荣签订基坑支护建筑工程合同及混凝土预制桩建筑施工合同,金额分别为594.51万元和601.88万元。2021年6月,科都电气与自然人徐志光等签署三份道路河坎围护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金额合计1098.18万元。但是经证监会调查,上述自然人承建的在建工程存在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标准与现行有效标准不符、监理合同未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生效文本、自然人供应商不具备承包资质等诸多问题。

  在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方面,现场检查发现,科都电气将模具维修部门全部人员工资均计入研发费用,未能按比例将处理生产模具的维修工作涉及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根据科都电气测算,报告期各期科都电气多记研发费用、少记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金额分别为63.04万元、68.97万元、29.74万元和70.55万元,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深交所认为,科都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科都电气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科都电气的保荐人为,保荐代表人为徐巍、洪华忠,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所,签字会计师为叶怀敏、陈梦回;律师事务所为中伦所,签字律师为陈益文、赵婷、上述科都电气IPO相关机构及人员均收到了监管函。

  深交所认为,国泰君安作为保荐人,徐巍、洪华忠作为保荐代表人,承担了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编制和信息核查验证把关职责,但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存在财务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对发行人收到实际控制人现金借款但缺少原始记账凭证、研发费用的归集、在建工程的合同管理和内控、劳务外包用工的规范性等事项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

  深交所认为,及有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徐巍、洪华忠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而中伦所作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陈益文、赵婷作为项目签字律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于发行人在建工程合同的管理及内控不完善、发行人劳务外包不规范等情况,中伦所及有关人员未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记录以上事项,所做的核查工作不到位。

  深交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中伦所及陈益文、赵婷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同样的,深交所认为,天健所作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叶怀敏、陈梦回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存在财务内控管理不规范的情形、报告期初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的资金往来款金额的准确性、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等事项,天健所及有关人员执行的审计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申报文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未记录上述财务内控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天健所及叶怀敏、陈梦回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