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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3:46:24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选聘从事其他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的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再次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的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正被立案调查;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没有被监督管理的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一)按照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局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及其它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局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局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局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的,审计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局提案。

  第十三条 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局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局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以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评价意见为依据向董事局提议续聘,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局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局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局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局,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向公司董事局提议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工作规程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披露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变动的,遵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