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求建立除管帐师事务所以外的管帐服务组织,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批阅机关)同意,并收取由财政部一致印制的署理记账许可证书。详细批阅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
2、建立署理记账组织,除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管帐从业资历证书,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具有管帐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历的证明材料;
③主管署理记账事务的负责人、持有管帐从业资历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组织专职从业的书面许诺;
①依据托付人供给的原始凭据和其他材料,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进行管帐核算(包含审阅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管帐账簿、编制财政管帐报告等);
6、托付人托付署理记账组织署理记账,应当在彼此洽谈的基础上,缔结书面托付合同。
①对本单位产生的经济事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契合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的原始凭据;
④关于署理记账组织退回的要求依照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更正、弥补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弥补。
①依照托付合同处理署理记账事务,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的规则;
③对托付人暗示其作出不妥的管帐处理,供给不实的管帐材料,以及其他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一致的管帐制度规则的要求,应当回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