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立的物业办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收取《暂时资质证书》。物业办理企业在收取《暂时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办理事务。《暂时资质证书》有用期为一年。有用期满后,物业办理企业向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分请求三级资质的鉴定。未获得经过的,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撤销其从事物业办理事务的资历。
一级企业可参与全国范围内物业办理项目的招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与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办理项目的招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办理项目的招标、议标。
物业办理企业资质等级实施动态办理,每两年查核一次。关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规范的企业,由资质等级鉴定初审部分提出降级或撤消《资质证书》的定见,报批阅部分同意后履行。请求晋级的物业办理企业将所需资料报初审部分,初审部分将审阅定见,报批阅部分后履行。请求晋级的物业办理企业将所需资料报初审部分,初审部分将审阅定见报批阅部分。资质等级晋级应顺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