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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审计收费3300元会计所及CPA被判刑!评论区炸锅了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2 06:11:22

  被告人肖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瑞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2层A1212。法定代表人张洪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张洪军,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张洪军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炳坤、检察官助理胡雨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健、张洪军及其各自辩护人,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害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李丰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营业范围出具审计报告等;被告人张洪军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杰讯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3.3亿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0.8亿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被告人肖健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共计10余万元,将部分违法来得到的支付给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肖健编造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亿余元。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亿余元。被告人肖健、张洪军于2021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肖健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洪军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处理,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洪军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称不知道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用途,是出于对长期合作的肖健的信任才出具审计报告。

  被告人张洪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洪军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张洪军对审计报告的虚假内容及用途不知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洪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肖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当以该罪追缴其刑事责任,不应对肖健适用缓刑;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经营范围出具审计报告等;被告人张洪军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杰讯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3.3亿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0.8亿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被告人肖健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0余万元,将部分违法所得支付给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肖健编造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亿余元。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亿余元。被告人肖健、张洪军于2021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肖健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洪军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处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洪军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肖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肖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称不知道该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用途,是出于对长期合作的肖健的信任才出具审计报告。

  被告人张洪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洪军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张洪军对审计报告的虚假内容及用途不知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洪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害单位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肖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应当以该罪追缴其刑事责任,不应对肖健适用缓刑;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健系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的营业范围为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金),出具验资报告等;被告人张洪军系安瑞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肖健和被告单位安瑞普长期有合作。2019年5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传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杰讯公司”)2017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出具2017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北京杰讯公司和珠海杰讯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3.3亿元。2019年8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北京智安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并以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0.8亿元。2019年10月,被告人肖健在北京市房山区,编造虚假的智安邦公司2016年至2018年度审计报告底稿,并要求安瑞普公司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和被告人张洪军在没有履行任何审计职责的情况下,直接为智安邦公司出具2016年至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智安邦公司将上述虚假的审计报告用于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贷款人民币4亿元。前述贷款均逾期无法收回。被告人肖健在此过程中得到人民币共计10.9万元,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在此过程中得到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肖健、张洪军于2021年6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于次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证人王某1、刘某、赵某、王某2、袁某等人的证言;审计光盘等;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身份证明;以及被告人肖某1、张洪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健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洪军作为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及被告人张洪军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院依照修正之前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肖健、张洪军经民警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亦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积极努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诉讼代表人的相应公诉、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被告人肖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肖健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不应对肖健适用缓刑的意见,如前所述,本案被害单位的损失系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所造成,肖健自愿认罪认罚,而肖健的社会调查意见认为,对肖健适用社区矫正后,社会危险性一般,对社会及居住社区存在不良影响一般,综合前述情况,可对肖健适用缓刑,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所提“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构成单位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未将北京天煜晟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被告单位,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事务所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所提该项意见,本院亦不以采纳。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一并予以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肖健、被告单位安瑞普公司、被告人张洪军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洪军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

  四、向被告人肖健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万九千元,向被告单位北京安瑞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