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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姜杰律师:审计报告不是合法的证据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1 02:08:11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八类证据形式,涵盖了刑事诉讼基本证据形态。是不是能够有法定证据以外的证据呢?姜杰律师认为不可以。这一方面是由刑事诉讼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定证据都规定了调查取证、质证的规定,而新形式的证据如何调查取证、质证则无法可依,使其游离在合法标准之外。本文讨论的“审计报告”,就是天津市李辉组织、领导、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姜杰律师认为它是非法证据,审计还可以查证账目是不是合乎法律,但审计报告不能证明犯罪。

  鉴于本案在侦查阶段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对金管家(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辉等人涉嫌诈骗、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故意损坏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表等案件有关的资料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多份《专项审计报告》。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把这些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本律师对专项审计报告提出以下法律意见,并对案件相关财务收支申请鉴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了八类证据形式,“审计报告”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确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是需要经过司法鉴别判定来解决,而不是通过审计来解决。

  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和监督。

  “审计”并不能解决本案要确定公司损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当事人损失,更不能确定是不是构成诈骗、寻衅滋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犯罪。

  侦查机关不做司法会计鉴定,做审计,既违反法律规定,更没有搞懂审计与鉴定的区别!

  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本辩护人申请对“审计报告”所涉有关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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