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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在线登录最新版:罗平锌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最新版 作者:火狐体育appios 时间:2024-05-11 01:25: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更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经营的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在财政部、证监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

  (二)未被财政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作、无法出具满足要求审计报告或拒绝受理其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五)提出拟聘请会计师事务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

  (七)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八)负责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内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确定拟选聘单位后,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五)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一)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上的水准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原则上不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准确的通过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薪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动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服务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一年服务期满,经公司年度考核良好及完成公司审批流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聘。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业务服务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内部程序、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允许超出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