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
司及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视重要性程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第四条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能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司依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第八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
记录、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
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上的水准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第十一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可以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公司财务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监督选聘过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七)负责法律和法规、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第十六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第十九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第二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第二十四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仔细地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依照前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督促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很明显审计质量上的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
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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